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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7-1-21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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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文发〔2012〕200号
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群众艺术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精神,我局将于2012年11月开展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并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二、申报程序
(一)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市直属单位推荐的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直属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本县(市、区)或本单位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县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市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县级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早安排,在全县范围内积极组织本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专家,认真挖掘,科学论证,将以往遗漏,现存价值较高,濒临灭绝的项目列入名录当中,保证在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之前完成本县的县级名录的建立,我市将优先考虑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有当地特色、重大历史文化价值、活态存在的濒危项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村级等没有法人资质的单位原则上不作为保护单位。
(三)制定科学合理、细致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要文字简练、叙述清楚、重点突出;
2.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两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申报材料不全、未按材料要求上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五)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属单位申报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经审核后不合格项目的材料退回。相关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属单位于3月15日前将修改后的项目申报材料重新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对申报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实地考证。经再次审核仍不合格者,将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报送单位: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非遗科
联 系 人:史俊长
电 话:2023359 13935563289
传 真:2023321
电子邮箱:changzhiwn@yahoo.com.cn
地 址:长治市紫金东街47号
邮 编:046000
(此页无正文)
附件: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辅助材料
制作要求
3、证明材料、授权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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